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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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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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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同等学力人员:

为规范管理,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已通过我校资格审查的同等学力人员进行如下规范。

一、规范对象

1. 2013年之前(含)通过我校资格审查、但至今未通过我校学位课程考试或国家统一水平考试者(以下简称第一阶段未通过者);

2. 2016年之前(含)进入我校学位论文阶段、但至今未获得硕士学位者(以下简称第二阶段未通过者)。

二、规范依据

《徐州医学院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徐医办[2015]37号)文件:

1. 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六年内通过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六年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2. 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未进行论文答辩者,申请学位的各科成绩予以认可,但从最后一门课程考试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一般应在通过国家统考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研究生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三、规范办法

1. 第一阶段未通过者:2021年前(含)仍未进入第二阶段,则终止本次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程序。

2. 第二阶段未通过者:2021年前(含)仍未取得我校硕士学位,则终止本次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程序。

四、其他

1.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最长年限不超过9年,任一阶段逾期,则终止当次学位申请程序;如再次申请,需重新进行我校资格审查。

2. 其他年度(除2019年度)已通过资格审查或已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同等学力人员,在本阶段内统一给予两年过渡期。逾期则终止当次学位申请程序;如再次申请,需重新进行我校资格审查。

3. 2019年(含)通过我校资格审查的同等学力人员,将按照本规范严格执行,请严格按照上述时间和处理规范进行学位申请。

 

 研究生院

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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